序号 |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理措施的依据 |
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理措施决定日期 |
处理结果 |
救济渠道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袁)人社监理字【2024】 0612-1号 |
2024年3月,我局劳动监察现场收到宜春市天屿花城二期项目水电班组刘春根等17名民工投诉,投诉宜春市天宇花城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宜春市安泰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其17名民工工资303406元。收到投诉后我局多次与劳务公司协调无果,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对宜春市宜春市安泰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袁)人社监询字【2024】0312-1号文书,2024年4月10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袁)人社监令字【2024】0410-1号要求即刻支付刘春根等17名工人工资303406元。逾期并未改正。至今还拖欠刘春根等17名民工工资30340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10条、第11条、第19条、第24条、第28条、第30条、第36条等。 |
宜春市安泰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60902MA35QFOL1C |
张阳 |
2024年6月12日 |
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博_申博sunbet官网-彩客网手机版推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博_申博sunbet官网-彩客网手机版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附件: